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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红民一初字第12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21-03-31

案件名称

王金祯与宋文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金祯;宋文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红民一初字第1247号原告王金祯,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被告宋文彩,女,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祯诉被告宋文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王金祯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金祯自愿撤回对宋文彩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金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金祯承担。审 判 长  刘向军审 判 员  李 琦人民陪审员  郭培周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刘啸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