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丰执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91)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会东,唐山市龙信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丰执字第612号申请人于会东,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唐山市龙信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唐山市。法定代表人幺燕龙,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于会东诉唐山市龙信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0)丰民初字第24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继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