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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运民三初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沧州凯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凯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运民三初字第817号原告沧州凯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子凯,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合作路286号筑凯大厦15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凯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沧州凯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5日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告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存款350000元,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存款3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金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文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