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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灞执字第012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种某某与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种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1246号申请执行人种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种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灞民初字第0151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某向申请执行人种某某清偿6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5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身患严重心脏病,无固定收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种某某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致使申请执行人种某某所有债权6050元未能受偿。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灞执字012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吴 波代理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