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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民初字第40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徐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4013号原告徐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张传志。被告郭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雪松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姜超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