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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古民初字第11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陈某甲、李某某与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贺民,李桂珍,陈建华,陈建军,陈春梅,陈金梅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1169号原告陈贺民,男,1943年1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130204194301164812,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习家套乡解家套村。原告李桂珍,女,1944年12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130204194412294820,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习家套乡解家套村。被告陈建华,男,49岁,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习家套乡解家套村。被告陈建军,男,41岁,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习家套乡解家套村。被告陈春梅,女,50岁,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古冶西新楼202楼1门4号。被告陈金梅,女,47岁,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习家套乡解家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贺民、李桂珍与被告陈建华、陈建军、陈春梅、陈金梅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贺民、李桂珍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贺民、李桂珍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贺民、李桂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贺民、李桂珍负担。审判员  许文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葛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