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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巡初字第02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孙学红与时恒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巡初字第0219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金中达。被告时某甲。原告孙某与被告时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颜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及委托代理人金中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时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2004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时某乙,2005年12月5日出生。结婚一年后,被告开始赌博。对原告母子不管不问,被告经常殴打、辱骂原告,以致夫妻感情淡薄。从2011年中秋节开始,夫妻分居至今。从分居开始被告未给家中一分钱。原告于2012年8月13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于2012年9月25日判决不准予离婚。其后,被告未有悔改之意,一直没有探视原告母子,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法院依法判决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依法分割财产。被告时某甲未出庭,也未提出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05年12月5日生一子时某乙。自2011年8月开始,原被告分居至今。2012年8月13日,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12年9月25日,本院下达了(2012)海民初字第0047号判决书,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另查,原被告婚后一直租房子居住。原告现在在外地打工,其婚生子时某乙由原告父母照顾。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明、民事判决书、村委会证明、原告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之间感情较好,后期由于家庭琐事,致夫妻感情日趋淡薄。双方于2011年8月开始分居至今已满两年。从双方婚姻的现状看,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未出庭,对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等相关情况无法查实,故对原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子女抚养费问题暂不处理,由其另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孙某和被告时某甲离婚。原、被告婚生子时某乙(2005年12月5日出生)由原告孙某抚养。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审判员  颜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展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