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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行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20-06-11

案件名称

王彩云与门峡市商务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王彩云;门峡市商务局

案由

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湖行初字第73号原告王彩云,女,生于1968年2月14日,汉族,住陕县。被告三门峡市商务局。法定代表人李炼志,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公民,该局职工。原告王彩云诉被告三门峡市商务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起诉来院,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彩云于2013年10月15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彩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翟二民人民陪审员  尹团花人民陪审员  陈柃欣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煜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