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147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楠巍与北京鸿基嘉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楠巍,北京鸿基嘉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14795号原告刘楠巍,男,1978年2月19日出生。被告北京鸿基嘉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注册号110108015147427),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桥广源大厦二层222室。法定代表人刘福,负责人。原告刘楠巍与被告北京鸿基嘉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基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倪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楠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鸿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刘楠巍诉称:2012年9月7日,刘楠巍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大成南里一区14号楼12层1206室房屋(以下简称涉诉房屋)委托出租给鸿基公司。并于2012年9月10日、12月10日、2013年3月10日分三次收到鸿基公司房租,均为13500元。2013年6月10日,鸿基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第四季度房租13500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鸿基���司支付租金13500元,并由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鸿基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参加庭审。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7日,刘楠巍(甲方)与鸿基公司(乙方)签订《房屋出租委托合同》,约定,甲方将涉诉房屋委托乙方对外出租。委托期限自2012年9月20日起至2013年9月20日止。房屋每月租金为4500元,具体付款日期为,第一次2012年9月7日(13500元整),第二次2012年12月10日(13500元整),第三次2013年3月10日(13500元整),第四次2013年6月10日(13500元整)。相关协议签订后,双方各自履行合同义务。2012年9月7日、2012年12月10日、2013年3月10日,鸿基公司按约给付了房租,2013年6月10日,鸿基公司未按约交纳第四季度租金。上述事实,有原告刘楠巍提供的委托代理合同、银行详单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刘楠巍与鸿基公司之间建立的委托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刘楠巍履行交房义务后,鸿基公司应当按约给付租金,其未付行为属于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刘楠巍据此要求鸿基公司给付拖欠租金的请求正当,本院对此予以支持。鸿基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北京鸿基嘉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刘楠巍租金一万三千五百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六十九元,由北京鸿基嘉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倪燕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