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正行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9-12-31
案件名称
正阳县三联实业有限公司清算小组与正阳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正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正阳县三联实业有限公司清算小组;正阳县人民政府;程耕
案由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正行初字第66号原告正阳县三联实业有限公司清算小组。负责人何新华,任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周伟,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正阳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毕启民,任县长。委托代理人夏志永,正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第三人程耕,男,汉族,1965年11月7日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任学凯,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正阳县三联实业有限公司清算小组不服被告正阳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程耕颁发土地使用证一案,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因原告起诉的土地使用证号与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号不符,原告当庭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正阳县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正阳县三联实业有限公司清算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江 玲审 判 员 邹军义助理审判员 谢新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时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