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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龙商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龙泉市正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周建辉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泉市正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建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龙商初字第567号原告:龙泉市正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爱美。委托代理人:吴金铿。委托代理人:叶志英。被告:周建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泉市正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建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泉市正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泉市正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龙泉市正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程元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