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民初字第45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周丽红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碧云天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4512号原告周丽红,女,汉族,1986年2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石桥镇同心村9组26号。委托代理人牟春红,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碧云天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碧云路1号。负责人袁燕,行长。案由: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丽红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碧云天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丽红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丽红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丽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0元,因原告周丽红撤诉,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周丽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 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