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执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杨超山诉郭春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超山,郭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杨超山,男,1990年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郭春艳,女,1987年8月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杨超山诉郭春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0年十二月七日作出了(2010)双双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郭春艳于判决生效后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杨超山彩礼款25,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双双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铁铮审 判 员 : 郭 春代理审判员 : 董 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 肖 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