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潜民一初字第014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程谦群与汪光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谦群,汪光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潜民一初字第01471号原告:程谦群,女,196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代理人:马俊,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光明,男,196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谦群诉被告汪光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谦群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程谦群认为自己的伤情构成伤残,但目前由于受伤时间较短,尚不符合伤情鉴定的条件,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谦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谦群负担。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国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