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一初字第13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崔树岩与王玉泽与海南海岛游旅行社有限公司健康权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泽,海南海岛游旅行社有限公司,崔树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1396号原告王玉泽。被告海南海岛游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洪亮。被告崔树岩。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泽与被告海南海岛游旅行社有限公司、崔树岩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玉泽未能在本院限定期限内补缴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玉泽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赵春香审 判 员 王 戡人民陪审员 李 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