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通中商终字第04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宋建岳与南通市晶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建岳,南通市晶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商终字第04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建岳。委托代理人陆海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市晶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辉。委托代理人顾丽华。委托代理人顾卫东。上诉人宋建岳因与被上诉人南通市晶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寅物业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13)启商初字第0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宋建岳及其委托代理人陆海荣、被上诉人晶寅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顾丽华、顾卫东到庭参加了诉讼。2013年10月15,上诉人宋建岳以已与晶寅物业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宋建岳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宋建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上诉人宋建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玮代理审判员  张志刚代理审判员  蔡荣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孔令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