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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苏×与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999号原告:苏×。被告:归××。原告苏×与被告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苏×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作出(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999-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告归××名下的位于慈溪市坎墩街道人和家园1号楼901室房产。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苏×与被告归××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苏×起诉称:原、被告系朋友。2007年10月1日、2007年10月10日、2007年10月26日、2007年12月1日、2007年12月3日,被告以做生意为理由向原告共借款32万元,并出具借条各一份,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认欠未还,现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2万元。庭审过程中,原告提出被告已归还原告1.8万元本金,但余款及利息经原告催讨后未予归还。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诉请判令被告归还本金30万元,剩余本金0.2万元及利息自愿放弃。原告苏×为证明自己的诉称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借条五份,以证明被告归××向其借款32万元的事实。被告归××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予以确认,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结合本院认定的证据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7年10月1日、2007年10月10日、2007年10月26日、2007年12月1日、2007年12月3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9万元、4万元、8万元、6万元、5万元,共计32万元,并出具借条五份,口头约定月利息2分,并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归还原告1.8万元本金后,余款及利息经原告催讨后未予归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本金30万元,本金0.2万元及利息自愿放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借款,原、被告虽未约定还款时间,经原告催讨后,被告应及时归还借款。原告自愿放弃本金0.2万元及利息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被告的合法利益,本院应予支持。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0万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被告归××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苏×借款30万元。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被告归××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本案财产保全费2120元,由被告归××负担,因原告苏×已预交,故被告归××应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原告苏×财产保全费21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后七天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7×××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的,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熠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陆丽波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