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临执字第30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XXX公司,文XX,阳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300号申请执行人桂林XXX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XXXX。法定代表人秦XX,经理。被执行人文XX,男,1977年12月6日生,汉族,职业个体医生,临时住所地临桂镇XXXX。被执行人阳XX,女,1978年10月8日生,汉族,个体诊所业主,临时住所地临桂镇XXXX,系文先旺之妻子。申请执行人桂林XXX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文XX、阳XX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临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2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3900元及逾期未归还车辆所产生的租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回635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利息,视为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临桂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200号民事调解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电付审判员 彭苏平审判员 农丽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