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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梁法民初字第026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冉从玉与梁平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丛玉,梁平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梁法民初字第02658号原告冉丛玉,女。委托代理人黄意邦,重庆市梁平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平县人民医院。地址重庆市梁平县梁山镇西中街222号。法定地表人郭伟,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肖红艳,重庆正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冉丛玉与被告梁平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冉丛玉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丛玉的申请自愿、合法,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丛玉撤回对被告梁平县人民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冉丛玉负担。审判员 何 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运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