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民一初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5-18
案件名称
温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一初字第874号原告温某,男,198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委托代理人李志曙,深州市泰山西路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女,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温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以“无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温某负担。审判员 尚青茹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洪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