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铁银执字第005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牟灵月与李连广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牟灵月;李连广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铁银执字第00574号申请执行人:牟灵月。被执行人:李连广。本院在执行(2013)铁银民三初字第00187号原告牟灵月与被告李连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牟灵月于2014年1月15日,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铁银民三初字第00187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伟君审判员 : 王 丹审判员 : 刘 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时庆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