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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铁银执字第005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牟灵月与李连广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牟灵月;李连广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铁银执字第00574号申请执行人:牟灵月。被执行人:李连广。本院在执行(2013)铁银民三初字第00187号原告牟灵月与被告李连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牟灵月于2014年1月15日,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铁银民三初字第00187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伟君审判员 : 王 丹审判员 : 刘 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时庆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