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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苍民特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2013)苍民特字第18号邹佩怡申请宣告陀雪霞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佩怡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苍民特字第18号申请人邹佩怡(公民身份号码×××6528),女,201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普旺村××号。法定代理人邹彩德(系邹佩怡祖父),男,农民,住广西苍梧县××普旺村××号。委托代理人陆意春,广西千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邹佩怡申请宣告陀雪霞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邹佩怡诉称,邹彩德之子邹全恩与陀雪霞系夫妻关系,生育邹佩怡后,邹全恩于2011年4月6日因意外事故死亡,陀雪霞于同年5月8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家人多方寻找未果。故申请人邹佩怡申请宣告其母陀雪霞失踪。经查,邹彩德之子邹全恩与陀雪霞登记结婚后,于2010年3月7日生育一女邹佩怡,邹全恩于2011年4月6日因意外事故死亡。陀雪霞于同年5月8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家人多方寻找未果。邹佩怡随其祖父邹彩德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13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陀雪霞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陀雪霞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陀雪霞离开住所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故申请人邹佩怡申请宣告其母陀雪霞失踪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陀雪霞为失踪人;二、指定邹彩德为失踪人陀雪霞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潘锦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石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