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魏银平与冯书芳、王卫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银平,冯书芳,王卫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861号原告魏银平。委托代理人王兴保,河南省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书芳。被告王卫坡。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林森,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魏银平诉被告冯书芳、王卫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经新密市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我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王兴保、被告委托代理人林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银平诉称,2012年8月5日向我借款160000元,并约定2012年12月底还清,当时口头约定利息为2分。但经我多次向被告冯书芳讨要,被告冯书芳以没钱为由拒付,被告王卫坡作为冯书芳的丈夫,依法应当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提供的证据有:证据一、2012年8月5日的借条一份。证据二、2012年8月1日的证明一份。被告辩称,被告冯书芳未实际收到原告魏银平的160000元借款,且不存在口头约定的2分利息之说,故被告冯书芳与原告魏银平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原告魏银平是因为掌握了被告冯书芳的丈夫和原告魏银平的妻子之间有不正当关系的证据,原告的妻子冯贯汁要求被告冯书芳给其丈夫魏银平出具借条,保证两个家庭之间不再有任何关系。被告冯书芳与原告的妻子实际上是合伙关系,合伙之间和合伙之前,原告妻子冯贯汁和被告王卫坡之间有不正当关系,被告冯书芳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被告提交的证据有:第一组证据:1、协议书(冯书芳、冯贯汁于2012年6月29号协议书)。2、证明(2012年7月31日冯书芳、冯贯汁、王卫坡三人证明)一份。3、协议(2012年8月1日,王卫坡与冯贯汁协议)一份。第二组证据:1、借条一份。2、保证书(原告魏银平和冯贯汁于8月5日出具的保证书)一份。3、离婚证一份。第三组证据:照片9张。庭后被告提交的证据:二被告的结婚证一份。经庭审质证,结合原、被告双方当庭陈述,本院对原告、被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一)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证据一,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被告无异议,虽被告冯书芳以未实际收到160000元为辩称理由,但是没有证据相佐证,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均予以确认。证据二,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被告未提出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二)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对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原告均无异议,但认为该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及案件事实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定,对其关联性不予以认定;第二组证据中证据1、2的真实性原告无异议,但认为该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关联性不予以认定。证据3的真实性原告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原告提出异议,认为该组证据模糊不清,无法辨认,被告又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及案件事实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定。对被告的提供的二被告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双方均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8月5日,被告冯书芳向原告魏银平借款160000元,借条载明:“今借魏银平现金壹拾陆万元整(160000元),冯书芳,2012年8月5日”。现原告魏银平以被告冯书芳至今未归还借款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160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冯书芳向原告魏银平借款160000元,有其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双方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冯书芳应当及时向原告魏银平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王卫坡与被告冯书芳系夫妻关系,依法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冯书芳以未收到该160000元的辩称理由,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书芳、王卫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魏银平偿还借款1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诉讼保全费1320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彦鹏审 判 员 李 靖人民陪审员 李 艾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国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