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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秀执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刘奕伶与广西盘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奕伶,广西盘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秀执字第263号申请执行人刘奕伶。被执行人广西盘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申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奕伶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劳人仲案字(2013)286号仲裁裁决书于2013年7月22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西盘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广西盘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支付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款6130元,本案收取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桂林市劳人仲案字(2013)286号仲裁裁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永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