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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民初字第45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贺新娜与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新娜,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大民初字第4536号原告贺新娜,女,1979年9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加贵,北京任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忠义,北京任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欣荣北大街45号院1号楼108室。法定代表人朱灿,财务总监。委托代理人鞠美园,女,1983年12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冯春光,北京市博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贺新娜与被告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坤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新娜的委托代理人王加贵与被告鸿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鞠美园、冯春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贺新娜诉称:2008年10月27日,我购买了鸿坤公司开发的北京市大兴区宏大北园2号楼6层3单元601号(最顶层)商品房一套,我按合同约定交付了房款。我收房后发现屋顶不时漏雨,造成室内精装修的门窗、墙面和部分家具损毁。为此,我多次找到物业公司,要求进行维修,仍未全面解决屋顶漏水问题。由于漏水问题严重,室内设施及衣物发霉,散发较强刺鼻味道。该漏水问题已经影响了我家的生活,全家人无法长时间在屋内。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起诉要求:1、鸿坤公司对我所有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宏大北园2号楼6层3单元601室房屋的顶部进行维修直至不再发生渗漏;2、判令鸿坤公司赔偿我室内装修恢复费用27111元、2009年6月至2013年8月因屋顶漏水导致我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损失140000元(4000×50×70%)、房屋修复期间及合理空置期间的损失8000元(4000×2);3、本案诉讼费用和鉴定费由鸿坤公司承担。被告鸿坤公司辩称:一、北京市大兴区宏大北园2号楼于2008年10月13日经竣工验收合格,该栋楼交房日期是2008年11月3日;贺新娜购买北京市大兴区宏大北园2号楼6层3单元601号房屋,其接收房屋后,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贺新娜接收房屋后还对房屋进行装修,装修过程中没有提出房屋漏水的情况;现贺新娜主张房屋验收后就发现漏水与事实不符。二、贺新娜自始至终都在所购房屋内居住,房屋漏水并没有对贺新娜居住该房屋产生实质的影响;所以我公司不同意支付贺新娜2009年6月至2013年8月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损失140000元。三、房屋内部装修进行部分修复,不存在空置期,我公司不同意支付房屋空置期的租金。四、贺新娜所购房屋屋顶存在漏水现象是事实,我公司同意进行维修;且我公司已于2013年5月中旬对北京市大兴区宏大北园2号楼屋顶进行了维修;我公司同意赔偿贺新娜房屋室内装修修复费用。本案的诉讼费和鉴定费不应当全部由我公司承担。经审理查明:2008年,贺新娜与鸿坤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贺新娜购买鸿坤公司开发的北京市大兴区宏大北园2号楼6层3单元601号商品房,并于2008年10月27日按合同约定交付了房款。该房屋于2008年10月13日经竣工验收合格。后鸿坤公司将房屋交付贺新娜,贺新娜与鸿坤公司办理入住手续。贺新娜办理入住手续后,对房屋进行了室内装修,一直在房屋内居住。2010年雨季,贺新娜发现屋顶漏水。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贺新娜主张其2008年收房时就发现屋顶漏水,曾要求物业公司进行维修,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案件审理中,贺新娜申请对北京市大兴区宏大北园2号楼6层3单元601号房屋因屋顶渗漏所需的室内装修恢复费用及该房屋租金价格进行鉴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本院委托北京中评联合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工作。2013年6月7日,北京中评联合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价格评估报告,北京市大兴区宏大北园2号楼6层3单元601号房屋顶部渗漏室内装修修复损失市场价值为27111元,该房屋月租金费用为4000元。北京中评联合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在房屋装修修复期间说明表记载:房屋装修中等、朝向南北,经市场调查数量显示,与此房配置相当的装修漏水情况及同面积修复期间在20-30天之间。根据鉴定操作规范,平均天数取25天,根据财产价格鉴定操作规范,目前此房屋修复期间为25天。贺新娜支付鉴定费3000元。贺新娜、鸿坤公司对评估报告内容及此房屋修复期间为25天均表示认可。本院与鉴定机构进行现场勘察时,贺新娜表示购房后一直在此房内居住。庭审中,鸿坤公司主张2013年5月中旬曾对北京市大兴区宏大北园2号楼6层3单元601号屋顶进行维修。后经本院与贺新娜核实,贺新娜称其居住的房屋屋顶仍在漏水。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笔录、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现场勘察笔录、北园房顶漏水业主名单、北京中评联合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及房屋装修修复期间说明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贺新娜与鸿坤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贺新娜所购房屋屋顶漏水,鸿坤公司未及时进行维修,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鸿坤公司对贺新娜所购房屋屋顶漏水的事实表示认可,且同意对贺新娜所购房屋屋顶漏水进行维修,本院不持异议。北京中评联合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及房屋装修修复期间说明表,鉴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因屋顶漏水造成贺新娜室内装修修复所需费用27111元,鸿坤公司对贺新娜该项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贺新娜所购房屋室内装修修复期间25天的租金3333元,亦应当由鸿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贺新娜所购房屋屋顶漏水对其使用房屋造成一定影响,但贺新娜表示购房后一直在此房内居住,并未另行租房居住,现贺新娜要求鸿坤公司赔偿2009年6月至2013年8月因屋顶漏水导致其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租金损失140000元,没有相关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贺新娜要求鸿坤公司赔偿房屋装修修复后合理空置期间的租金损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原告贺新娜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宏大北园二号楼六层三单元六○一号房屋屋顶漏水进行维修;二、被告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贺新娜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宏大北园二号楼六层三单元六○一号房屋室内装修修复费用二万七千一百一十一元;三、被告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贺新娜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宏大北园二号楼六层三单元六○一号房屋室内装修修复期间房屋租金损失三千三百三十三元;四、驳回原告贺新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千八百零二元,由原告贺新娜负担三千一百四十一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六百六十一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鉴定费三千元,由被告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贺新娜)。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毕士臣代理审判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朱庆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