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象民初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张云达与秦翠萍、张长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达,秦翠萍,张长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象民初字第1451号原告张云达。被告秦翠萍。被告张长富(曾用名张祥富)。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达与被告秦翠萍、张长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云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8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41元,撤诉退还原告740元。代理审判员 陈碧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阳 燕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