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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执字第008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与何明贵、翁基元、何明林、王志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何明贵,翁基元,何明林,王志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执字第008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负责人:陈健,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何明贵,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山村何××队××号。被执行人:翁基元,男,195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队××号。被执行人:何明林,男,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山村何××队××号。被执行人:王志祥,男,196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岗村××队××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天长市人民法院2012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2)天民二初字第005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何明贵、翁��元、何明林、王志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明贵、翁基元、何明林、王志祥于2013年9月3日前归还申请人130000元本金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何明贵、翁基元、何明林、王志祥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被执行人何明贵的森林增长补贴款计人民币1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俊审判员 沈 昕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