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卫民初字第12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郭德林与郭四青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德林,郭四青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卫民初字第1275号原告郭德林。被告郭四青,成年。原告郭德林与被告郭四青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德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文万洲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朝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