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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75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某犯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7532号罪犯张某,男,1992年3月9日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8日以(2011)裕刑初字第0015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张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案经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1)六刑终字第00169刑事判决,维持对其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3年9月16日提出假释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阅卷,讯问罪犯张某,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张某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6月获表扬一次、记功一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上述事实,有罪犯张某的讯问笔录及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司法局平桥司法所出具了《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认为其“家庭经济条件较好,入狱前的社会评价较好,与人发生斗殴犯罪很偶然;所在村委会作为基层组织也愿意帮助加强对其回归社会后的日常监督帮助教育”。其亲属签订了假释担保书,其家庭对加强张某的日常监管教育意愿强烈。平桥司法所建议给予假释。六安市裕安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股同意司法所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0月15日起至2014年9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洪 琳审判员  潘常青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葛 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