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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川执字第99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王庆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香,蒲长春,淄博宝艺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川执字第996-2号申请执行人:王庆香。被执行人:蒲长春。被执行人:淄博宝艺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松龄路121号。法定代表人:蒲长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庆香与被执行人蒲长春、淄博宝艺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2日作出的(2012)川民初字第34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蒲长春、淄博宝艺服装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庆香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2)川民初字第34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宜宝执行员  韩 强执行员  何双全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亚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