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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执字第20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颜庆波与青岛昌新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庆波,青岛昌新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胶执字第2034号申请执行人颜庆波,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昌新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泉州路6号。法定代表人郑焕一,公司经理。上列当事人因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经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胶劳人仲案字(2013)第334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的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胶劳人仲案字(2013)第334号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