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18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新昌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唐山市丰南区京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874号原告新昌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樊卓雄,董事长。被告唐山市丰南区京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秀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昌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被告唐山市丰南区京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昌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昌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8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贺玲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小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