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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梨梨民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梨梨民初字第424号原告李某某,女,1969年10月6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杨某某,男,48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3年10月15日进行开庭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正当理由。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宝彬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梦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