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梨梨民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梨梨民初字第424号原告李某某,女,1969年10月6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杨某某,男,48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3年10月15日进行开庭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正当理由。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宝彬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梦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