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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一初字第015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湖南亿家康贸易有限公司与长沙双鹤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永XX物制品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亿家康贸易有限公司,长沙双鹤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永XX物制品有限公司,长沙振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一初字第01581号原告湖南亿家康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帼,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志旗,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双鹤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纯,女,195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宋卉,女,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被告湖南省永XX物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向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道勇,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彪,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振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向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云燕,女,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原告湖南亿家康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双鹤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永XX物制品有限公司、长沙振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亿家康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长沙双鹤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永XX物制品有限公司、长沙振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亿家康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亿家康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双鹤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永XX物制品有限公司、长沙振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本案受理费1638元,减半收取819元,由原告湖南亿家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辉杰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人民陪审员  张 勤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任 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