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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甘民初字第35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白占全与孙巾评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占全,孙巾评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甘民初字第3530号原告白占全,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发军,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巾评,男,1964年6月12日出生。原告白占全与被告孙巾评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占全委托代理人杨发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巾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白占全诉称:2012年6月10日,管崎彤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还款日期为2013年6月9日。同时,被告孙巾评作为担保人书写担保书,以其所有的位于甘州区民主东街人造板厂家属楼2号楼一单元101室房屋的所有权证作抵押。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款。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背了民事活动中诚实信用原则。故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承担利息2000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0000元,承担利息3000元。被告孙巾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0日,由被告孙巾评提供担保,管崎彤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内容为:“今借到白占全现金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以孙巾评房屋产权证作抵押(房屋所有权人孙巾评,证号:张地房权证私字第Q-0132**号)还款日期:2013年6月9日。担保人:孙巾评,借款人:管崎彤”的借条一张。当日,被告孙巾评向原告出具内容为“孙巾评自愿为管崎彤借白占全现金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作担保人,并以自己的房产证作抵押,担保人:孙巾评”的担保书一份。借款期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遂引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一份、保证书一份、房屋所有权证书一份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管崎彤之间的借贷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借贷行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因原、被告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故管崎彤向原告借款150000元未予偿付,原告可以向债务人管崎彤要求履行债务,亦可以要求担保人孙巾评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还款的行为违背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承担清偿借款的民事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0000元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交了管崎彤于2012年6月10日出具的借条和被告出具的担保书,能够证实借贷关系的存在及被告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对此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利息3000元〔150000元×6%÷12个月×4个月(2013年6月9日-10月9日)〕,因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之规定,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孙巾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法律赋予在庭审过程中享有的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二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孙巾评偿还原告白占全借款150000元,承担利息3000元,合计153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3700元,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3360元,减半收取1680元,由被告孙巾评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内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 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莉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