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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鸡民初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董德才诉被告董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德才,董俊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鸡民初字第976号原告董德才,农民。被告董俊英,农民。原告董德才诉被告董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董德才以与被告董俊英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董俊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德才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德才撤回起诉。诉讼费572元,减半收取286元由原告董德才负担。审判员  康永法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聚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