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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二初字第009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原告东兴、李恒飞与被告西安唐城医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兴,李恒飞,西安唐城医院,王定乾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二初字第00960号原告东兴,男,1976年12月22日生。原告李恒飞,男,1953年7月6日生。共同委托代理人罗罡,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顾飞,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唐城医院。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号。登记号PDY10005361011211A1001。法定代表人尉永宽,院长。委托代理人XXX,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定乾,女,1942年2月9日生。委托代理人郑瑞世,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兴、李恒飞与被告西安唐城医院、王定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兴、李恒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633元,其余1633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张 平代理审判员 韩 霞代理审判员 曹英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