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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桃民二初字第16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付洪斌与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洪斌,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民二初字第162-1号原告付洪斌,男,1981年2月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系衡水市桃城区腾达桥梁配件销售部业主。被告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宁,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洪斌诉被告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三年十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的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9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铁利审 判 员  崔舒文人民陪审员  谢秀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艳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