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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天民特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曾令龙申请宣告邹艳丽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令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天民特字第9号申请人曾令龙,男,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曾令龙要求宣告邹艳丽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曾令龙申请称,2002年1月18日,曾令龙与邹艳丽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2008年8月1日凌晨,邹艳丽因反对其父再婚离家出走,至今未归。邹艳丽出走后,曾令龙和其所有亲人利用各种方式进行寻找,至今未果。2012年8月10日,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裕南街派出所出具受理报警回执,证明邹艳丽失踪四年多至今未归的事实,故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邹艳丽死亡。经查,邹艳丽,女,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宝塔山286号。2002年1月18日,曾令龙与邹艳丽登记结婚,2008年8月1日凌晨2时30分,邹艳丽离家出走。邹艳丽出走后,曾令龙等亲人通过在报纸上刊登《寻人启事》等方式多方寻找邹艳丽,邹艳丽至今未归。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10月1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邹艳丽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邹艳丽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邹艳丽自2008年8月1日至2012年9月6日,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本院于2012年10月1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邹艳丽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邹艳丽至今仍然下落不明,故应宣告邹艳丽死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邹艳丽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罗庆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易 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