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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榆执字第006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王宏军与马永旺、张春卫、马换换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宏军,马永旺,马换换,张春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榆执字第00641号申请执行人王宏军。被执行人马永旺。被执行人马换换。被执行人张春卫。本院在执行王宏军与马永旺、张春卫、马换换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6月6日作出的(2013)榆民一初字第00260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王宏军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财物折价款2000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马永旺、张春卫、马换换承担执行费200元。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永旺已履行了全部义务(即交纳执行款20000元),并交纳执行费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榆民一初字第0026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慧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