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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靖生民初字第05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靖江市宏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宏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靖生民���字第0544号原告靖江市宏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宏庆公司)。被告黄彪。本院在审理原告宏庆公司与被告黄彪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吉国庆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