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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秀执行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秀娟、陈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秀执行字第767号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陈秀娟,女,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陈珊,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秀娟、陈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2)秀民初字第426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秀娟、陈珊归还借款人民币五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告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自愿协商达成分期支付的和解。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经自愿协商达成和解,本案可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秀民初字第426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建煌执行员  陈豪杰执行员  高如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柳艳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