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嘉民二(商)初字第16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上海普勒希精密元件有限公司与上海福本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跃立建材经营部,王广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嘉民二(商)初字第1639号原告上海跃立建材经营部。投资人黄某某。委托代理人张基云,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广东。原告上海跃立建材经营部与被告王广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沙黎淳独任审判,于2014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负责人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底,被告因购车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于2012年11月26日,在办公室将票面金额为23万元的上海农商行支票交给被告。2013年春节期间,被告称过年回家乡需借钱,故原告于2013年2月7日将面额为10万元的上海农商行支票交给被告。由于原告负责人与被告系朋友,故当时未约定利息。因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3万元,并承担2014年7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王广东辩称,2012年11月26日23万元支票,是被告向原告借款,至今未归还。另外的10万元,被告未向原告借过。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6日,被告收取原告交付的转账支票1张,支票出票人为原告,金额为23万元,被告并出具借条,确认从原告处借款23万元。2013年2月7日,被告又收取原告的转账支票1张,被告在支票存根上“收款人”一栏签名,支票金额为10万元,用途记载为“王广东”借款。对此10万元被告未向原告出具借条。因10万元支票填写有误,原告即重新开具相同金额的支票交与被告更换,但重新出具的支票被告未再在存根上签收。被告认可上述23万元借款,否认10万元的借款事实,认为10万元系代他人收取的支票。但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因原告认为上述款项均系被告借款,且至今未归还,故诉至法院,提起上述请求。诉讼中,原告提交录音资料,系原、被告间的谈话录音,意欲证明被告认可两次借款的事实。对录音内容,被告虽认可的确说过,但认为录音不完整,有其他对话原告未提供,但未能做出合理说明。而原告表示其提供的系与本案相关联的连续性内容。上述事实,有支票复印件、支票存根、借条、对账单、录音资料以及当事人陈述等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系10万元是否属于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在庭审中表示,其交与被告的10万元支票填写错误故事后进行了更换,而被告在第一次收取10万元支票时已经在存根上签名确认,故原告称调换支票后被告未再签收,属于合理做法,对此不予采信。并且支票存根上也有原告记载的“王广东借款”等内容。结合原告提交的录音资料,被告对上述事实过程均予以确认。故本院认为除被告认可的23万元借款外,第二次的10万元也应属于借款。被告提出系代他人收取支票,并无相关证据证明,本院难以采信。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3万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但原告有权主张催讨后的仍未还款的利息损失。起算时间可从原告起诉日开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广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跃立建材经营部借款人民币33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7月2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被告王广东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