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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苍民特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2013)苍民特字第27号李小清申请宣告何伯洁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苍民特字第27号申请人李小清(公民身份号码×××7021),女,200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底村中××号。法定代理人李炳深(系李小清祖叔父),男,农民,住广西××底村中××号。委托代理人陆意春,广西千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李小清申请宣告何伯洁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小清诉称,李其红与何伯洁同居并生育李小清后,于2001年5月10日病故,何伯洁于2002年1月15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家人多方寻找未果。故申请人李小清申请宣告其母何伯洁失踪。经查,李其红与何伯洁于1998年5月同居,2000年4月8日生育李小清,李其红于2001年5月10日病故,何伯洁于2002年1月15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家人多方寻找未果。李小清随其祖叔父李炳深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13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何伯洁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何伯洁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何伯洁离开住所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故申请人李小清申请宣告其母何伯洁失踪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何伯洁为失踪人;二、指定李炳深为失踪人何伯洁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潘锦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石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