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叠执字第17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刘克民申请执行陈琳满、经考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克民,陈淋满,经考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叠执字第171-2号申请执行人:刘克民,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淋满,女,汉族。被执行人:经考新,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刘克民申请执行陈琳满、经考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叠执字第1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黄石慧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