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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洪民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宋成秀诉焦世骥相邻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成秀,焦世骥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洪民初字第765号原告宋成秀,女,出生于1956年12月26日。委托代理人刘定芳,洪雅县洪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焦世骥,男,出生于1939年3月3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成秀与被告焦世骥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成秀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成秀申请撤诉,完全系自愿,并符合法律关于准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成秀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宋成秀承担100元,减交100元。审判员  林文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良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