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南刑初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嘉南刑初字第925号公诉机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因盗窃被江苏省句东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本案于2013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嘉南检刑诉(2013)8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李娜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作案5起,窃得财物合计价值1000余元,属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某某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某某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某某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八条之规定,可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间,被告人黄某先后5次窜至本市××区南湖街道1921号南湖创业园,采用溜门入室或者钻窗入室的手段进入10号楼,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撬的方式,窃得楼梯间踏步上的铜条数十根,合计价值1000余元。以上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员工张某某的陈述,证人沈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到案经过,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作案5起,窃得财物价值合计1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曾因盗窃被劳动教养,未见悔改,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私财产不受非法侵害,惩治犯罪,依照《中华某某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7日起至2013年12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扣押铜条四十九条发还被害单位,作案工具十字批一把、蛇皮袋一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永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孟佳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