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三法民一初字第47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童江南与吴文剑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江南,吴文剑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三法民一初字第4709号原告童江南。委托代理人唐建,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军富,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吴文剑。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江南诉被告吴文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江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4元,由原告童江南负担。原告童江南已预交受理费104元。审判员 朱 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志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