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沂南民初字第35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黄宜峰与王冠全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宜峰,王冠全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沂南民初字第3574号原告:黄宜峰,男,汉族,居民,住沂南县。委托代理人:马传欣,女,汉族,职业住址同上。被告:王冠全,男,汉族,居民,住沂南县。原告黄宜峰与被告王冠全欠款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22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玉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冠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泽峰诉称:原告为被告编制竹篮等手工制品,被告支付原告加工费。2013年5月2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拖欠原告加工费8340元,被告给原告书写了一张欠条为证。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付款2000元,其余欠款6340元,被告至今未付,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欠款及利息,负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王冠全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秋,原告为被告编制竹篮等手工制品,被告支付原告加工费。2013年5月2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拖欠原告加工费8340元,原告给被告书写了欠条为证。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付款2000元,其余欠款6340元,被告至今未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欠款利息,双方没有相关的约定。上述事实,主要依据本院庭审调查材料、原告向法庭提供的有被告书写的欠条等所认定,其相关材料均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工费欠款,有被告书写的欠条为证,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利息,因双方无相关利息的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冠全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黄宜峰加工费欠款6340元;二、驳回原告黄宜峰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冠全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玉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孙庆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