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扶执民字第003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吕永军与田晋明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某,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扶执民字第00352号申请人吕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田某某,男,汉族。申请人吕某某与被执行人田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份立案执行,2012年10月18日向扶风县烟草专卖局发出(2012)扶民初字第538-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对田某某的工资及绩效工资停止支付。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扶风县烟草专卖局已对被执行人田某某的工资及绩效工资自2012年9月份—2013年9月份的工资合计49209.6元已停止支付,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田某某在单位财务处账户下2012年9月份—2013年9月份的工资及绩效工资合计49209.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永强执行员 张忠科执行员 李战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 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