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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扶执民字第003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吕永军与田晋明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某,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扶执民字第00352号申请人吕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田某某,男,汉族。申请人吕某某与被执行人田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份立案执行,2012年10月18日向扶风县烟草专卖局发出(2012)扶民初字第538-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对田某某的工资及绩效工资停止支付。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扶风县烟草专卖局已对被执行人田某某的工资及绩效工资自2012年9月份—2013年9月份的工资合计49209.6元已停止支付,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田某某在单位财务处账户下2012年9月份—2013年9月份的工资及绩效工资合计49209.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永强执行员  张忠科执行员  李战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 淼 来源: